?獎勵項目標準
第六條 ?支持制(修)訂標準,加快建設推動高質量跨越式發展的標準化體系。
對主持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省級地方標準、市級地方標準的,每項分別給予40萬元、20萬元、15萬元、5萬元、2萬元的獎勵;主持修訂的,分別按照主持制定同類標準獎勵額度的50%給予獎勵。
對參與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省級地方標準、市級地方標準的,每項按照主持制定同類標準獎勵額度的50%為基準計算獎勵。
第七條 ?鼓勵承擔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加強標準化學術研究對承擔國際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組工作的,分別給予扶持獎勵資金50萬元、30萬元、20萬元。
對承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組工作的,分別給予扶持獎勵資金30萬元、20萬元、10萬元。
對承擔江西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分別給予扶持獎勵資金10萬元、5萬元。
第八條 ?鼓勵標準化成果創新與應用,推動標準化品牌建設。
對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的,一等獎獎勵40萬元,二等獎獎勵30萬元,三等獎獎勵20萬元;獲得省級標準創新貢獻獎的,按國家級相應等次的50%獎勵。
對國家級、省級標準化試點項目考核評估合格的,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被確定為國家級、省級標準化示范項目,分別追加獎勵10萬元、5萬元。對被評為國家級、省級企業標準領跑者并連續保持一年以上的,分別獎勵8萬元、5萬元。對產品和服務符合“江西綠色生態"標準的,且經認證獲得"江西綠色生態"證書和標志的,獎勵3萬元。對企業當年申報獲得“江西精品”的產品或服務項目的,分別給予獎勵資金12萬元。
獎勵操作程序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獎勵的,應當在標準化成果取得后次年第一季度內,向縣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提出獎勵申請,并附有關佐證資料及有效身份證明。
申請標準制(修)訂項目獎勵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資料:(一)標準化獎勵申請;(二)標準發布機構批準發布的文件;(三)該標準項目的特點及其先進性和創新性的說明或證明,其中標準中涉及專利的,須提供專利證明;(四)該標準的實施能給本縣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分析及相關資料;(五)單位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或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復印件);(六)其他相關資料。
申請本辦法其他標準化項目獎勵的單位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標準化獎勵申請;(二)標準化項目確認文件;(三)該項目的實施能給本縣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分析及相關資料;
(四)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獎勵申請不予受理:(一)申請項目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二)超過規定受理期限的;(三)申請單位近兩年內因標準、質量問題、重大安全、環境污染或其他重大責任事故被執法部門查處的;(四)弄虛作假的。
第十一條 ?縣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受理全縣獎勵申請,組織對標準化獎勵項目、獎勵標準等審核、認定。獎勵的認定依據是國際標準化組織、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有關行業標準化管理機構以及省(市)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批準確認文件、正式標準文本或證書標志。
先進的團體標準按照《江西省標準化條例》及其釋義進行認定。
第十二 ?縣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對受理的獎勵申請項目進行評審,根據評審結果確定獎勵項目及額度,并在有關媒體或政府門戶網站公示7日,無異議后按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縣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于每年6月底前,根據獎勵申請的審核結果,制定標準化獎勵資金年度計劃報縣財政主管部門,經縣財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按財政直接支付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同一個標準符合多項獎勵的,以獎金最高的獎項予以核定發放,獎勵不累加計算(不含追加獎勵的情形),年度內同一企業所獲獎勵金額不超過80萬元;標準化項目已獲得政府部門同類性質更高額度資助獎勵的,不再重復資助獎勵。
第十五條 ?參與同一項標準制(修)訂起草單位有多個的, 獎勵僅適用于參與的所有起草單位順位排名前3位,排名第1位 按50%獎勵、排名第2位按30%獎勵、排名第3位按20%獎勵;同一項標準起草單位中屬于同一個法人或自然人實際控制的多個單位均符合獎勵的,只獎勵其中一個單位。
第十六條 ?獎勵過程中如有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已發放的獎勵全數追回,且3年內不再受理其獎勵申請,納入其信用監管記錄,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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