鉛山縣質量獎每年考核1次。設鉛山縣質量獎5個。有效期為10年。
考核條件
被考核的組織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鉛山縣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從事合法生產、經營3年以上的獨立法人。
(二)符合國家產業、質量、環保等政策,依法取得相應資質,且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三)質量管理模式參照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質量水平、經營收入、利稅總額或總資產貢獻率等指標連續3年居縣內同行業前列,最近連續3年未發生虧損;從事非營利性業務的,其社會貢獻位于同行業前列;主導產品或服務質量嚴于國家(行業)標準要求;在國家、省級、市級、縣級質量監督抽查中連續三年合格;出口產品生產企業,三年內未因質量等問題被海關等部門通報;無質量、安全、環保、衛生及食品安全等責任事故。
考核程序
制定方案??h質量強縣辦負責制定考核方案并實施考核。
資格審查??h質量強縣辦負責對被考核的組織有關條件進行審核,確認符合參與考核的單位名單。
現場查驗??己斯ぷ鹘M對被考核組織申報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并適時查驗現場。
綜合考核??h質量強縣辦對各申報組織形成綜合考核報告,在征求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意見后,報領導小組審核。
考核公示。領導小組審議確定候選名單,并通過鉛山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天。經公示通過的候選名單,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確定。
第五章 考核獎勵
縣人民政府對獲得鉛山縣質量獎的組織予以表揚,頒發獎牌和證書,并對獲得鉛山縣質量獎的組織給予獎勵資金8萬元。
鉛山縣質量獎的獎勵資金列入縣財政年度預算,實行??顚S?。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縣質量強縣工作領導小組對在獲獎后的組織半年內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請縣政府撤銷其鉛山縣質量獎,收回獎牌、證書,追繳獎金,并向社會公告,5年內不得參加申報考核。
(一)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鉛山縣質量獎榮譽的單位,經查證屬實的;
(二)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的,發生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
(三)產品質量或服務質量不穩定,產品經縣級以上質量監督抽查判定為不合格的;
(四)產品、工程、服務、環保質量發生重大問題,被投訴且經查證屬實的;
(五)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被檢驗檢疫部門通報,造成國家形象和產品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
(六)因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七)發生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十八條 縣質量強縣辦切實加強對考核工作的監督,對在考核過程造成不良后果的單位或個人,依法予以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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