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農業農村局、贛江新區社會發展局:
現將新修訂的《江西省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3年3月18日
江西省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加強對龍頭企業的管理,培育壯大龍頭企業,增強帶動能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以下簡稱省級龍頭企業),是指以農產品生產、加工(包括預制菜,下同)、流通,以及電子商務、休閑農業(以公司名義申報,下同)或農業社會化服務等為主業,通過各種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使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有機結合、相互促進,在規模和經營指標上達到規定標準,并經認定的農業企業。
第三條 省級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要按照鼓勵做優做強做大和“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實行競爭淘汰機制,發揮中介機構和專家的作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遵循市場經濟規律,不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申報和已認定為省級龍頭企業的企業。
第二章 申 報
第五條 申報省級龍頭企業應符合以下標準:
1.企業類型。依法設立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以及電子商務、休閑農業或農業社會化服務為主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直接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等。
2.企業經營業務。企業的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電子商務、休閑農業、農業社會化服務等主營業務收入(交易額)占業務總收入(交易總額)的70%以上。
3.企業規模。申報企業須符合其中一條規模標準:
(1)生產、加工、流通企業規模:總資產3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15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6000萬元以上,農業生產型企業農業機械的生產水平達60%以上;
(2)農產品批發市場型企業規模:總資產1.5億元以上,固定資產6000萬元以上,年交易額6億元以上;
(3)農產品電子商務企業規模:總資產2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1000萬元以上,年交易額4200萬元以上,其中農產品網絡交易額占年交易額70%以上;
(4)休閑農業企業規模:資產總額2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10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3500萬元以上,其中門票、餐飲、住宿、采摘(垂釣)、拓展培訓等服務性收入占年銷售收入的70%以上;
(5)農業社會化服務企業規模:資產總額2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10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4200萬元以上。
4.企業效益
(1)企業的總資產報酬率原則上應高于現行一年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
(2)企業資產負債率原則上低于60%;
(3)產品產銷率90%以上。
5.企業信用
(1)企業誠信守法經營,按時發放工資、按時繳納社會保險、按月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在監測年份前兩個自然年份內,無偷逃騙稅、無土地違法行為、無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等;
(2)有銀行貸款的企業,1年內無一般失信記錄,2年內無嚴重失信記錄;在“信用中國(江西)”網站上無失信記錄。
6.企業帶動能力
(1)企業通過訂單、股份、服務協作、土地流轉、用工聘用等方式,與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經營主體建立緊密、可靠、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且每個企業帶動1000戶以上農戶增收;
(2)企業通過訂單、合同等方式采購的原料或購進的貨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銷售貨物量的70%以上。
7.質量安全水平
(1)所生產的食用農產品在接受部、省兩級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中,近2年內未檢出禁用藥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2)近2年內沒有發生產品質量安全事件;
(3)落實江西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對象名錄制度要求,生產食用農產品的企業納入江西省農產品質量安全大數據智慧監管平臺管理,并規范開具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
(4)生產食用農產品的企業近2年內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等級都為B級以上。
8.產品競爭力
(1)企業有正式注冊的品牌或商標;
(2)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綠色發展要求,并獲得相關產品及質量管理標準體系認證。
第六條 申報企業有以下情形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1.帶動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分工協作為前提、以規模經營為依托、以利益聯結為紐帶,形成農業產業化聯合體;
2.積極參與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與鄉村振興有效銜接;
3.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或專精特新企業。
第七條 申報企業原則上應是市級龍頭企業。對經營管理規范、發展迅速、業績突出、潛力較大,有較明確的上市計劃以及近年來招商引進投資大,并符合認定標準且還未認定為市級龍頭企業的企業,也可由各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按申報程序推薦申報省級龍頭企業。
第八條 申報材料。申報企業應提供企業的基本情況并按本辦法第五條提供相關申報材料。
1.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最近兩個年度的無保留審計報告。
2.開戶銀行出具的有效期內企業資信說明或人民銀行出具的征信報告。
3.承諾書,承諾事項包括企業基本情況、誠信納稅、產品質量安全、帶動農戶數、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縣級有關部門,提供以下說明:
1.企業名稱與營業執照相符的情況說明;
2.企業納稅情況說明;
3.企業產品質量安全情況說明;
4.企業帶動能力及利益聯結關系說明。
第九條 申報程序
1.企業申請。申報企業直接向企業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申報通知要求填報、提供相關材料。
2.縣級審核??h級農業農村部門對企業所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核,涉及其他主管部門職責的可組織聯合審核,提出核查意見,按規定正式行文向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推薦,并附核查意見和相關材料。
3.市級復核。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對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報送的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復核,對遞補新增企業進行現場核查,并充分征求市級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或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對申報企業的意見,組織專業領域專家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公示無異議后,按規定正式行文向省農業農村廳推薦,并附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贛江新區參照設區市有關要求開展申報工作。
中央或省屬農業企業按屬地管理原則參照本辦法第九條進行申報。
第三章 認 定
第十條 省級龍頭企業的認定,原則上兩年一次,為吸納更多符合認定標準的企業加入省級龍頭企業行列,根據全省龍頭企業實際情況,可在非監測年份開展一次新增認定。省級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方案,由省農業農村廳制定。
第十一條 省級龍頭企業認定程序和辦法
1.申報企業名單公示。省農業農村廳將各設區市和贛江新區報送的申報企業名單在省農業農村廳官網公示,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2.征求有關單位意見。省農業農村廳將各設區市和贛江新區報送的申報企業名單,書面征求省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意見。
3.審核申報材料及實地核查。省農業農村廳委托中介機構,對各設區市和贛江新區報送的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由中介機構安排專人對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申報企業進行實地核查,并出具書面審核報告。
4.組織專家評審。按程序從省農業農村廳項目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專家組建專家組。專家組根據企業申報材料、省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和省農業農村廳有關部門書面反饋意見、中介機構出具的書面審核報告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審,形成專家評審結果。
5.評審結果公示。將專家評審結果在省農業農村廳官網公示,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6.提交會議審議。評審結果公示無異議后,將評審結果提交省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后,再將評審結果提交省農業農村廳常務會議審議。
7.公布名單。根據省農業農村廳常務會議審議意見,按程序正式發文公布認定名單,并頒發證書或牌匾。
第十二條 認定的省級龍頭企業有效期,從發布之日起,至下一次監測認定結果公布前。經認定的省級龍頭企業,享受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相關扶持政策。省級龍頭企業所屬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過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以及電子商務、休閑農業或農業社會化服務等為主業,可享受省級龍頭企業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四章 運行監測
第十三條 對省級龍頭企業實行定期監測、動態管理,建立淘汰機制,做到有進有出、規范發展。
第十四條 實行省級龍頭企業監測信息統計季報、年報制度。省級龍頭企業應按要求正確、及時報送企業生產經營、帶動農戶等情況,為龍頭企業的認定提供依據,為有關政策的制定提供參考??h級農業農村部門對本地省級龍頭企業上報的季報、年報進行真實性、準確性審核后,匯總報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審核后報省農業農村廳。贛江新區參照設區市有關要求開展信息統計工作。
第十五條 省級龍頭企業每兩年開展一次運行監測,在監測年份對已認定的省級龍頭企業進行監測,具體監測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一條執行。
第十六條 省級龍頭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并經有關程序審定為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級龍頭企業資格:
1.不接受監測或不按規定要求提供相關材料的;
2.主營業務重心向非農產業轉移且達不到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的;
3.其產品在接受部、省兩級農產品質量安全定量檢測中,檢出禁用藥物或違禁添加物質的;
4.企業及其高管在經營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5.其他因素而導致監測不合格的。
對已取得省級龍頭企業資格后,因信譽不良、存在嚴重違法違規或主動不參與監測認定等行為被取消的,納入黑名單,5年內不得再行申報省級龍頭企業;情節特別嚴重的,終身不得再行申報。同時,將該信息向市場監督管理、稅務、銀行等相關部門通報。
申報監測及認定的企業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如存在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查實,已經認定的企業取消其省級龍頭企業資格;對未認定的取消其申報資格,4年內不得再行申報。
第十七條 省農業農村廳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監測合格的省級龍頭企業繼續享受有關扶持政策;監測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級龍頭企業資格,不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 加強對省級龍頭企業動態管理,建立經常性的企業調查核實制度,省農業農村廳委托中介機構,開展省級龍頭企業動態監測工作;在非監測年份,對發現經營不善的省級龍頭企業,要及時采取預警措施,要求企業整改;對不接受整改、整改后仍出現不符合省級龍頭企業認定標準的,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應提出取消省級龍頭企業資格的建議,省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及省農業農村廳常務會議應及時審議,取消其省級龍頭企業資格,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省級龍頭企業更改企業名稱,需對其省級龍頭企業的稱號予以重新確認的,企業應出具市場監管部門的營業執照等更名材料,由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農業農村廳予以審核確認。省農業農村廳應將企業更名情況同省級龍頭企業監測認定結果一并正式發文公布。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對各地在省級龍頭企業申報認定、運行監測過程中存在瞞報、虛報等現象,給予全省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人員按有關黨紀政紀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制定的《江西省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贛農字〔2019〕64號)同時廢止。